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执12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遵义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94492076X。
法定代表人:李大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85680518J。
法定代表人:郭茂容,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8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黔03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遵义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刚劳务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信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龙达公司下发了《关于德信国际广场2#地块1#楼总承包结算审核告知函》,根据该《告知函》载明的内容,被执行人龙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总工程款初审金额为25303448.31元,同时被执行人德信房开公司的陈述其已支付被执行人龙达公司的工程款为1900余万元,现被执行人德信公司还应支付被执行人龙达公司工程款500余万元。根据本案执行依据(2019)黔0328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明确的内容,被执行人德信房开公司应在欠付被执行人龙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龙达公司应退还申请人黔刚劳务公司的保证金700000元及工程款4297630.03元承担给付责任,故被执行人德信房开公司应在欠付被执行人龙达公司的工程款内直接支付上述案款共计4997630.03元。为保障申请人利益及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以(2019)黔0328执124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德信房开公司的银行存款予4997630.03元。被执行人德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20)黔0328执异25号裁定驳回了德信公司的执行异议,德信公司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执复93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上述裁定,同时告知对被执行人德信房开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不能再执行异议程序中径直认定。本院亦对德信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现遵义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九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本院以(2020)黔0328民初3354号民事案件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遵义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8执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其执行期间不受执行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陈星禄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