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7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3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茶城大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85680518J。
法定代表人:郭茂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
原审第三人:遵义黔刚永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94492076X。
法定代表人:李大刚,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马九林,男,生于1964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
上诉人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黔刚永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马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17元,减半收取47908.5元,由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娄 强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侯振伟
书记员胡汝静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遵义黔刚永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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