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24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平县阳明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权限如下: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听证,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河和法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座落在礼士街镇骆米线公路黄启林加油站右侧的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恢复原状。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表示同意首先向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当面赔礼道歉,然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的座落在礼士街镇骆米线公路黄启林加油站右侧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抵销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前所欠被执行人***工程款部分)共人民币66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享有使用权的座落在礼士街镇骆米线公路黄启林加油站右侧的土地权利义务自被执行人***付清上述使用权补偿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共人民币66万元之日起归被执行人***承接使用。双方一致同意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4执恢36号执行案该日执行完毕及终结执行。三、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拆除位于礼士街镇骆米线公路黄启林加油站右侧的土地上建筑第一层东北角两条柱及上面檐水和檐头,保证按***于2017年8月到现场划定界址为准。四、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承接使用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座落在礼士街镇骆米线公路黄启林加油站右侧的土地后,在建设时应必须服从和平县礼士镇城镇规划,否则后果自负。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共人民币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7年9月30日前缴纳到和平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六、被执行人***应自觉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不得生端异说。否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叶冠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