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9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61号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
法定代表人:章大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兴,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张乾。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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