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6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824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创孵中心**6C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UEQK8N。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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