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1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674号
原告:张前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金鹏现代城1幢5楼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66UK21H。
法定代表人:赵代勇。
被告: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杜永强。
原告张前顺与被告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前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双倍支付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款41480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开始在重庆市开州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部上班,从事木工支模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程系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后分包给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原告工资400元/天,由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9日上午10点半左右,原告在重庆市开州区宏源大桥河边修建隧道,在用电锯开料时,因木板上面有水泥渣导致木板跳动,电锯锯到了左手,立即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因伤情严重,转到重庆红楼医院大渡口分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22天,该医院确诊为:1.左中指切割伤;中远节指骨骨折;中节部分骨质缺损;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皮肤软组织撕脱伤。2.左环指切割伤;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3.左小指切割伤;小指中节完全离断伤;近节指骨远端、中节指骨基底骨质。原告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朱长伟垫付,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受伤后,立即申报了商业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了原告80000元伤残赔偿金,14701.38元医疗赔偿。关于原告的工伤赔偿,被告四川中振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长伟支付鉴定费后叫原告去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承诺鉴定后协商工伤赔偿。该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七级工伤伤残,鉴定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起诉来院。
经查,原告张前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其向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无案涉劳动争议进行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证据。本院尚未向原告张前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前顺应当先就其诉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前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玉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桃
书 记 员 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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