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民初216号
原告:***,男,汉族,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亮,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告:***,男,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
法定代表人: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李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告***与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三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收到约定劳务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洪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栾 菁
书 记 员 李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