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9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民初216号

原告:***,男,汉族,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亮,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告:***,男,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

法定代表人: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李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告***与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三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收到约定劳务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洪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栾 菁

书 记 员 李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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