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08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36号
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负责人:张晓萌,经理。
被告: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郭威,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无条件提供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检测报告、出厂质量证明书、试(检)验报告、复试报告、3天、28天强度报告、抗渗报告、砼出厂合格证、单位检查合格证、砼厂家预留试块检测报告等一切配合工程验收的资料。
被告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合同订立的地点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C4号楼404室,并非原告所称的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长清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不在济南市历城区,涉案《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约定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长清区,裁定案件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查阅卷宗,发现2022年2月28日,原告出具说明自认其实际办公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洪家楼南路46号,与其在立案时提交的电子送达确认书中文书邮寄地址一致,可相互印证。即原告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该管辖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两基层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载明的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C4号楼404室。仅凭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出具的说明不足以认定其实际办公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约定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长清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亓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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