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04执恢5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