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恢1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大道677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戚兆群、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移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戚兆群、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