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13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兆群,该公司董事长。
高岩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淮开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高岩居间报酬款38161.75元,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0元,高岩负担300元,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7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鹏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江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淮开执字第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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