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3民初6888号
原告: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凯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凯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聂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