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艺科美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凯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艺科美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4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艺科美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46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