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恢2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7254号民事调解书及(2022)粤0606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确认截止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38000元,双方同意由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分十五期偿还,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每月为一期,每期30000元,每月的25日前支付,第十五期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的18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中(户名:***;账号:×××78;开户行:农业银行顺德三洲支行);二、本案诉讼费按20%收取即157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三、若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双方就本案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若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实际所欠款项(43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利息(以实际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追加第三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6执恢23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义务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为(2020)粤0606执19882号,原恢复案为(2021)粤0606执恢2373号,因已追加第三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08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1105********_1,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8011********及账户8011********,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如需续冻上述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87509.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606执恢2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