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1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6970号 原告:广州市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403号1座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83592074。 法定代表人:余国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云路社区新桂中路15号海悦新城2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PBD01。 负责人:***。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357Y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发公司)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分公司)、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德分公司、**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顺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604.17元【利息以被告**顺德分公司欠款(工程款、质保金)金额为基数分别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对被告**顺德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146691.1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顺德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了《佛山某山庄饮食有限公司后花园钢结构及铝窗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原告作为施工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建设,双方就工程范围、工期、总价、双方责任、验收及付款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及增加工程并交付使用,双方于2020年1月13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金额为1434420元。现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满,但被告**顺德分公司未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顺德分公司发函催讨,被告**顺德分公司仅向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1304333元,尚欠工程款130087元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顺德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但被告**顺德分公司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顺德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另,被告**公司作为被告**顺德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被告**顺德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1月28日,**顺德分公司作为甲方,盈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佛山某山庄饮食有限公司后花园钢结构及铝窗工程合同书》,约定:三、工程总价140万元,为包干价。四、乙方竣工且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开业使用之日起,乙方提供12个月保修期。九......3.1,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总价40%预付款;3.2,乙方把钢结构骨架完成85%时,甲方支付总价30%工程款;3.3,乙方完工并在验收前七天内,甲方支付总价27%工程款;3.4,剩余3%工程款作为一年质量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三天内全部结清余款。十一、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超过次日起,按拖欠数额,以银行利率利息给乙方,利息当月支付,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按复息计算,直到本息付清为止。 2019年11月22日,盈发公司向**顺德分公司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签收单》,**予以签收。盈发公司称,**为**顺德分公司的前台工作人员。 2020年1月13日,盈发公司向**顺德分公司提供《工程结算单》(合同内140万元、合同外12000元+22420元,合计1434420元)。盈发公司称,**顺德分公司的签收人“**”为设计人员、联络人。 通过代付货款、由案外人**与**转账、提供贵宾会饭卡等方式,原告盈发公司主张被告**顺德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04333元,其中2019年11月19日之前付1094333元,2020年1月22日付80000元,2020年6月26日付30000元,2021年2月20日提供10万元饭卡。 原告盈发公司先后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2年1月向被告**顺德分公司发送函件催讨工程款。其中,前两次发函之后,被告**顺德分公司分别支付了上述2020年6月26日的30000元及提供了10万元饭卡。 诉讼中,原告盈发公司述称,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97%内的进度款从2019年11月23日(竣工次日)起算利息,3%质保金从2020年11月25日(竣工满一年后)起算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结合涉案工程的发生期间,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佛山某山庄饮食有限公司后花园钢结构及铝窗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竣工、移交使用,原告主张合同内外结算金额1434420元、已付1304333元、尚欠130087元,并已完成举证责任,两被告缺席本案庭审,应承担有关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顺德分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0087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1.合同内部分,结合合同约定与原告意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如下:(1)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利息,以263667元(1400000元97%-1094333元)为基数计算为1798.72元;(2)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6月25日利息,以183667元(263667元-8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3156.56元;(3)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11月24日利息,以153667元(183667元-3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2463.72元;(4)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2月19日利息,以195667元(1400000元-1094333元-80000元-3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1795.58元;以上四项合计9214.58元。(5)2021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95667元(195667元-100000元)为基数计算。2.合同外部分,应以34420元(12000元+22420元)为基数,从结算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至于被告**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现原告请求被告**公司作为被告**顺德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内尚欠工程款利息截止2021年2月21日为9214.58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95667元为基数计算;合同外尚欠工程款利息以344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3.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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