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3897号之一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旋。
被告: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1057。
法定代表人:连志坚。
被告: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东门中居民小组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纤月庭。
负责人:吴淑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按和解协议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美霖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48元,财产保全费183.58元,合共288.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