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131号
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与江门卓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粤07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判决,被执行人需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3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1767.1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