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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724号之一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内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R4C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999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556144J。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王**训,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勇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81元,由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