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24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62068及利息,仲裁费10549元,权利人至2017年11月尚未受偿上述全部金额。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