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仇亮。
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彭丽君。
申请执行人株洲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202执1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