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7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9510745E。
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肖孝坤,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成都千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YMQ2H。
法定代表荣恩:宁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冯永安,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肖孝坤、成都千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永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晓丽
书 记 员 肖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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