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宁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然,女,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永杰,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胡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富,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成都千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利建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永杰、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建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文永杰伤残等级程度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上诉人成都千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 琦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书记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