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3062号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振波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