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6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3062号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振波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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