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1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24民初3030号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模板款及借款合计10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度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模板170块,合计34000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7年11月10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等额欠条一枚,上述三笔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给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6年度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模板170块,合计34000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庭审时原告对该笔款撤回起诉。2016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等额欠条一枚,并加盖了北京天福昌运制冷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公章,庭审中,因该笔款涉及案外人北京天福昌运制冷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原告撤回了该款的诉讼。2017年11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给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该借据系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且被告应诉后又未对其借款事实提出质疑,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1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案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对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21000元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护。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模板款34000元及借款50000元暂不主张是其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21000元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承担960元,被告承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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