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9月06日出生,住重庆巫山。
被执行人:**来,男,汉族,1973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巫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民初4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来给付了标的款396150元、执行费5842.25元,被执行人**来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均已进行冻结、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54835元,已执行标的401992.25元,未执行标的752842.75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执6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发玖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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