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3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第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14324。
负责人:杨湛。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金华路16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909685507XL。
负责人:裴成芳。
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净坛路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负责人:王鉴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金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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