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7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佰嘉隆科技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第二分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渝0237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佰嘉隆科技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第二分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佰嘉隆科技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第二分店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现已冻结扣划其名下存款21658.54元,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冯生保纳入限消、失信名单。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0)渝0237执18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237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
审 判 员 马海峰
法官助理 王亨福
书 记 员 李蜀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