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2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法定代表人:王鉴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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