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23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542号
原告:***,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军(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法定代表人:王鉴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交纳计7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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