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与厦门思越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4439号
原告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思越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弘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欣鹤达设计企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容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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