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8870号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伟亚
书记员 周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