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智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23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0007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智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在陕西辉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仓库中存有大量成品白酒,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52度西凤原浆白酒1483.34箱予以查封。嗣后,案外人北京西凤卓越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依法召开听证并进行审理,2015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5)雁执异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北京西凤卓越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2015年12月3日案外人北京西凤卓越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现正在审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琼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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