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山东盈康(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梅,女,山东盈康(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刘浩。
原告***与被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郐美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