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100号
原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静,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青岛高新区竹园路66号高新嘉园11号楼1单元1402。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原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分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预交11782.5元,予以退还90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由原告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