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5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静,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浩,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该公司材料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4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丛媛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