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330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
法定代表人:魏以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高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