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恒天嘉华非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7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3221号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17号地。
法定代表人:陈章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天嘉华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仙彭公路西侧1号厂房幢。
法定代表人:何苏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嘉华非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1元,减半收取2760.5元,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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