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91民初187号
本院受理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6136.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8234301818201900000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6136.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