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91民初187号之一
被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冀069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查封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6136.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被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823430181820190000011)提供担保。2019年7月11日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名下银行存款1726136.12元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寰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名下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6136.12元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