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注册号130605000002502。
法定代表人邸丽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注册号410400100015260。
法定代表人张先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99199西沃大型普通客车、冀F23702奥迪轿车、冀F21851奥迪轿车、冀F82228黄海大型普通客车、冀F96966宝马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99199西沃大型普通客车、冀F23702奥迪轿车、冀F21851奥迪轿车、冀F82228黄海大型普通客车、冀F96966宝马轿车。
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峻涛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刘宗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