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监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正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陈庚昊,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张希忱,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2017)鲁0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正军、**、陈庚昊、张希忱追偿权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宏
审 判 员 戴伍建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季昱辰
书 记 员 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