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泛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鑫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日期:

2020-07-31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425号

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舟孟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斌,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仲沈鹤,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21元,减半收取20810.50元,由原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继林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童 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融

宁波鑫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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