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周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2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2051号
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彭六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东侧银海龙城7幢1单元3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阳,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周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607.00元,由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吴萌

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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