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9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2民初1667号
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7389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霄县云陵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79280602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3200.8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4223200.8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至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利息暂计为990592元,合计5213792.8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21日,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消防项目签订了两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6580000元,“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室外及地下泵房、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1959370.31元。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2016年6月竣工且可正常使用,并在2016年8月底经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后已经将上述两个项目的设备设施移交给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本应在工程移交后一个月内支付相关工程款,期间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应付工程款,但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原因拖延不予以结算支付,但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还是于2017年9月将工程结算书送达给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其中两个合同合计金额为8539370.31元,工程签证变更及补偿误工损失增加工程款为1305830.49元,结算总价为9845200.8元,截止目前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5622000元,尚欠金额为4223200.8元。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21日,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消防项目签订了两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6580000元,“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一期商铺(29栋)室外及地下泵房、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1959370.31元。之后,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6年11月16日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移交及结算。2017年9月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消防工程结算书,其中:一、室内消防工程合同价款6580000元,增加730277.35元,合计7310277.35元,扣除已支付3497000元,再扣除支付给前期施工队工程款1900000元,尚欠1913277.35元。二、室外消防工程合同价款1959370.31元,增加290403.14元,合计2249773.45元,扣除已支付225000元,尚欠2024773.45元。三、误工损失285150元。以上室内消防工程尚欠1913277.35元,室外消防工程尚欠2024773.45元,误工损失尚欠285150元,合计4223200.8元。2018年3月7日及2018年5月31日该商铺消防工程通过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消防复查合格。
本院认为,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就消防安装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依约完成工程交付给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并验收合格。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只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223200.8元,已构成违约,故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在单体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单体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将单体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后,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付至单体消防工程合同造价的95%,余5%待工程保修期一年满后付清(室外为两年,无息付清)。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即验收消防复查合格日2018年5月31日起一个月内即2018年7月1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计算为:一、尚欠的室内工程款1913277.35元(6580000元+730277.35元-3497000元-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547763.48元[(6580000元+730277.35元)×95%-3497000元-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日2018年5月31日起一个月内)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65513.87元[(6580000元+730277.35元)×5%]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日2018年5月31日起一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尚欠的室外工程款1912284.78元[(1959370.31元+290403.14元)×95%-2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91228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日2018年5月31日起一个月内)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尚欠的工程款112488.67元[(1959370.31元+290403.14元)×5%],于2020年6月1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日2018年5月31日起二年)前支付。三、尚欠的误工损失款28515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85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室内工程款1913277.35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54776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6551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室外工程款1912284.78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91228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尚欠的工程款112488.67元,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
三、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误工损失款285150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85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97元,由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劲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式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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