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74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7389A。
法定代表人:尹再安。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妍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