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1602号
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号21栋1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洪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