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028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08号1栋伍层8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74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02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办事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92051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4.08元,减半收取257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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