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9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ロ区河滨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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