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0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3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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