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财保36号
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992306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963064.23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963064.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